品牌方信息披露不到位,加盟商就一定能退费? ——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合规要点与法律风险

2026-10-28 14:53:00 作者 : 中申律师

在特许经营合作中,品牌方往往掌握着经营资源、经营状况等核心信息,而加盟商处于信息劣势。为平衡双方利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门设置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特许人在签约前向被特许人披露法定信息。

需要明确的是,信息披露不到位并不必然导致加盟费退还。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区分信息的“实质性”与“非实质性”影响——仅当隐瞒或虚假的信息足以影响加盟商的缔约根本判断、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费;反之,若仅为非核心信息的披露瑕疵,或加盟商自身未尽合理审慎审查义务,则可能不支持退费,或仅支持部分退还。下文将通过案例予以说明。

一、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列举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的12项信息,包括特许人基本情况、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情况、特许经营费用、投资预算、境内被特许人数量及经营状况、最近2年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涉诉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进一步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司法裁判中,该解除权的适用存在限定,仅当隐瞒或虚假的信息属于足以影响被特许人缔约判断、合同履行的实质性信息时,法院才会支持解除合同;非实质性信息披露瑕疵,一般不支持合同解除。

司法主流观点并未禁止以具备一定市场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开展特许经营,但特许人必须书面如实告知加盟商商标尚未注册,以及存在注册失败、侵权等经营风险。倘若刻意隐瞒商标未注册事实,或擅自对未注册商标加注 ® 注册标记,将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隐瞒商标尚未注册、虚假标注 ® 商标标识,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7号再审案:捭阖道公司对外开展“变态薯”餐饮特许加盟招商,在宣传手册、加盟授权证书、官方网站全部对品牌标识标注 ® 注册商标符号,但签约全程刻意隐瞒核心“变态薯”文字图形商标仅提交注册、尚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事实,未向加盟商披露该重大经营瑕疵。

法院裁判观点:商标权属、注册状态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强制披露的核心经营资源。特许人刻意虚构注册商标身份、隐瞒商标未注册的重大经营风险,该信息足以直接影响加盟商是否选择缔约。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隐瞒法定重大披露信息,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加盟商有权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

案例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含授权经营项目——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1077号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4060号二审案:曹某与广州市盛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多份特许经营协议,盛德公司使用与奶茶品牌“古茗”完全一致的文字名称对外招商奶茶加盟项目,收取合作费用45000元、物料款10000元,合同约定因商标问题无法营业的全部责任由品牌方承担。

曹某开店后,因门店使用的标识侵害正规“古茗”奶茶商标权利人专用权,被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法院查明:盛德公司仅持有同名文字的第31类商标,核定商品为生鲜农产品,完全不覆盖奶茶、餐饮服务,签约全程未向加盟商披露该类别重大瑕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权利边界属于法定必须披露的知识产权信息,品牌方隐瞒,致使加盟商无法正常经营、合同目的落空,判决解除合同,全额返还合作及物料费用55000元,同时赔偿租金损失46666元、装修费20000元。

三、法律风险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特许人信息披露不到位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1. 合同解除:特许人隐瞒影响合同履行的信息或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2. 退还费用:合同解除后,法院一般结合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特许资源的时长、经营情况,酌情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加盟商未实际开店的,通常可全额退费;长期正常经营的,法院大多大幅扣减费用甚至不予退还。

3. 违约赔偿:如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特许人还可能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行政处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经被特许人举报且商务主管部门查实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合规建议

1. 提前30日书面披露。特许人应在签约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完整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项信息,不得仅以口头介绍或宣传材料代替。

2. 如实披露经营资源权属。商标是否已注册、是否存在权属争议、专利有效期等核心信息必须如实告知。以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资源的,应明确告知加盟商并提示风险。

3. 留存披露回执。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双方各留存一份。这是证明特许人已履行披露义务的关键证据。

4. 信息变更及时通知。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如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更(如商标被撤销、涉诉等),应及时书面通知被特许人。 

信息披露合规是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石。品牌方唯有依法、如实、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才能在发生纠纷时有效防范“被解约、被退费”的法律风险,维护品牌经营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