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限塑新规落地,违规会面临什么后果?

2026-09-24 11:08:00 作者 : 中申律师

2026年8月1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正式施行。这部“绿色法典”不仅关乎青山绿水,也与每一位餐饮、零售、外卖从业者息息相关。

1、哪些行为被明确规制?

《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为禁限塑工作划定了明确的法律边界——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这意味着,门店中常见的普通PE(聚乙烯)马甲袋、购物袋、连卷袋,只要属于不可降解材质,均已纳入法律明令禁止的范围,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

《法典》还为特定主体设定了一项强制性法定义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快递企业及外卖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及回收情况。

在具体执行层面,2023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频次以及“经营场所须设置禁限塑标语或链接标识”等细节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是相关企业必须对照执行的实操性规范。

2、违规会面临什么后果?

《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销售”和“使用”是两条不同的违法红线,处罚主体和力度也各不相同。

如果违规销售(如继续售卖不合规的PE塑料袋),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一并没收;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如果违规使用(如仍在打包或外卖环节提供不合规塑料袋),则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罚:企业事业单位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者(如个体户、小型门店)面临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相关主体未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及回收情况的,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合规建议

第一,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并清理所有普通PE材质的马甲袋、购物袋及连卷袋。

全面排查库存,将不合规塑料制品下架,并联系供应商办理退货,从源头杜绝违规风险。

违规处罚:如销售不合规塑料制品,可能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乃至吊销许可证;如使用不合规塑料制品,企事业单位会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生产经营者则面临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主体:违规销售是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使用则是商务、邮政等部门。

处罚对象:门店私采私卖不合规塑料制品,处罚对象为门店;如为品牌方统采统卖,则品牌方可能同时作为处罚对象。

第二,采购合规替代品。

餐饮经营者,提供打包或外卖服务时,应合理选用替代产品或合规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合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参考标准如GB/T 38082—2025《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GB/T 41010-2021《生物降解塑料与制品降解性能及标识要求》,因前述标准涉及专业术语,建议业务部门查实。需注意“光氧降解”“氧化降解”属于伪降解,监管部门不予认可。

第三,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报告义务属于法律强制要求。目前法律仅规定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外卖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尚无明文进一步规定具体的报告主体,故建议如下:

1、报告对象:报告主体须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2、报告主体:(1)包材涉及总部统采的,由总部统一进行报告,关于统采情况下单个门店是否需要报告以及品牌公司哪个主体进行报告,建议咨询当地商务局;

(2)由门店自行采购的包材,由其自行报告。

3、报告频次:每半年一次(上半年于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于次年1月31日前完成)。

4、报告内容:报告内容涵盖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吸管等制品的使用及回收情况,不区分是否可降解,亦不区分店内即时消费与外卖业务。

5、处罚:若违反报告义务,将面临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在经营场所或网站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链接标识。否则,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国家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的,由商务、邮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生产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的,依照前款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中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第八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或设置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标语,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链接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第十六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商务部建立的全国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每半年一次,上半年报告应于当年7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报告应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完成。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快递塑料包装(含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外卖平台企业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的使用情况、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和平台内经营者作出自律承诺的情况。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平台企业参照前款报告客体,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应当按照报告期开展总体评估,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总体评估报告包括平台企业制定鼓励平台内经营者减少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的平台规则、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开展的宣传推广活动、平台内经营者取得的减量成效等。外卖平台企业除评估报告以上内容外,还应当报告其平台内经营者对上述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偿使用评估情况。

外卖平台企业以适当方式告知平台内外卖企业国家有关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刀、叉、勺)、一次性可降解塑料吸管使用情况和塑料废弃物回收情况。外卖企业报告数据不区分店内即时消费与外卖业务。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提供外卖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和本条规定合并报告。

第二十条 各报告主体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时可根据实际填报“使用量”“销售量”或“采购量”,报告口径须在报告过程中始终保持一致。

第二十五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