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影视产业的蓬勃发展,一部又一部现象级热播剧不断涌现。精明的商家们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一商机,不少人试图借助热播剧的东风,为自家商品吸引流量,其中,在商品宣传中直接引用热播剧名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这种看似巧妙的“借势营销”行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一不小心就可能踏入不正当竞争的雷区。
相关案例
案例一: 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进行宣传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电影及其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被诉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该电影作品名称,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不当攀附该电视剧名称的知名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上海剧酷公司诉佳和美首饰厂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电视剧名称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的关联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经营者未经授权,将涉案电视剧名称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链接中,不当攀附该名称的知名度,违反诚信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他人竞争利益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知,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在热播后具有较高的大众知名度,其剧名便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当商家未经授权在商品中引用热播剧名,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该商品与热播剧存在授权、合作等特定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
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经济赔偿,还可能涉及消除影响等其他责任形式,对商家的经营活动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虽然在商品中擅自引用热播剧名存在法律风险,但这并不意味着商家不能合法地借助影视热度进行营销。商家若想与热门影视作品开展合作,应通过正规途径取得授权,签订合法有效的授权合同。在授权范围内,充分利用影视作品的元素,精心策划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方案,既能够借助影视作品的影响力提升自身品牌知名度,又能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