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清真产品预包装规定及中国出口要求指引

2025-07-17 14:50:00 作者 : 中申律师

在清真产品国际贸易中,合规的预包装是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关键环节。本文将系统梳理马来西亚关于清真产品预包装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中国出口清真食品需遵循的要求,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指引。


一、马来西亚清真产品预包装核心规定

马来西亚对清真产品预包装的要求主要围绕清真认证标贴和产品预包装信息两大核心,具体依据马来西亚标准MS 1500及相关法规。

(一)清真认证标贴要求

根据马来西亚标准MS 1500,所有清真产品的预包装必须注明清真标识,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需先获得马来西亚伊斯兰发展署(JAKIM)的认证,方可使用清真标识;

2. 出口至马来西亚的加工食品,其出口国伊斯兰教组织颁发的清真认证证书亦可使用,但需经JAKIM认可;

3. 若存在虚假标注清真标识的行为,导致产品下架、销毁或被定性为犯罪,相关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

(二)产品预包装信息要求

预包装上的产品信息需使用马来文或英文标注,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商品名称、成分清单、净含量、商标;

2. 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的名称及地址;

3. 认证日期的编号代码、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原产地;

4. 若为肉食产品,还需包含屠宰日期和加工日期。


二、马来西亚清真产品相关法规梳理

(一)不同领域的清真标准

马来西亚针对不同领域的清真产品制定了详细标准,涵盖生产、加工、流通等全链条,具体包括:

1. MS 1500:2019 清真食品的生产、制备、处理和储存(第三版)

2. MS 2200:第1部分:2008伊斯兰消费品-第1部分,化妆品和个人护理

3. MS 2200:第 2 部分:2008伊斯兰消费品-第2部分:动物骨骼、皮肤和毛发的使用

4. MS 2424:2012 清真药品 - 一般指南

5. MS 2400:2010 Halalan Toyyiban保证通道-第1部分:货物运输和 / 或货物链服务的管理系统要求

6. MS 2400:2010 Halalan Toyyiban保证通道-第2部分:仓储和相关活动的管理系统要求

7. MS 2400:2010 Halalan Toyyiban保证通道-第3部分:零售管理系统要求

8. MS 1900:2014基于伊斯兰法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指南(第1次修订)

9. MS 2300:2009基于价值的管理体系——伊斯兰视角下的要求

(二)遵循的国家法律

上述清真标准的实施以马来西亚多部法律为依据,包括:

1. 1983年《马来西亚食品法》

2. 1985年食物规例

3. 《1953年动物法》(2006年修订)

4. 《1996年马来西亚标准法》(第549号法令)

5. 《商品说明法》(2011年修订)


三、MS 1500:2019 关于包装、标签的详细要求

《MS 1500:2019马来西亚清真食品标准——一般要求(第三版)》中,对清真产品的包装、标签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得违反伊斯兰教法的原则,也不得展示违反伊斯兰教法和主管当局指导方针的不雅元素,且必须遵守包括马来西亚和/或生产国现行有效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核心内容如下:

(一)包装材料与过程要求

1.  包装材料需符合清真要求:

(1)不得由伊斯兰法规定的“污秽物”构成;

(2)制备、加工、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被“污秽物”污染过的机器;

(3)制备、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必须与非清真食品或“污秽物”完全隔离;

(4)不得含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5)包装设计、标识、logo、名称及图片需清晰,不得误导消费者,且符合清真法规。

2. 包装过程需在干净、卫生、适宜的环境中进行。

3.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标签材料必须无害且符合清真要求。

(二)标签信息要求

每个预包装上需有清晰且不易擦掉的标记或标签,包含以下信息:

1. 产品名称;

2. 净含量;

3. 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及商标;

4. 成分清单;

5. 认证日期的编号代码及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批号;

6. 原产地;

7. 若为肉食产品,还需包含屠宰日期和加工日期。

(三)名称使用禁止性规定

不得使用与伊斯兰教法冲突的产品名称,禁止以非清真食品的名称来命名(包括形容食品味道),避免误导消费者,例如 “圣诞西饼”“猪肉香精”“火腿”“肉骨茶”“培根”“啤酒”“朗姆酒” 等。


四、《商品说明法》2011 相关处罚规定

1. 《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定义)令》:虚假标注清真标识构成犯罪,个人定罪可处不超过 100万林吉特(约30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法人团体则可处不超过500万林吉特(约160万美元)罚款。

2. 《2011年商品说明(清真认证和标识)令》:在标牌或其他标记上虚假宣称普通食品为清真食品的,个人定罪可处不超过10万林吉特(约3万美元)罚款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并罚;法人团体可处不超过25万林吉特(约7.7万美元)罚款。


五、中国出口清真食品的相关规定

中国企业出口清真食品需遵循国家及地方认证要求,并关注目标国家的互认标准(如马来西亚JAKIM认证),具体请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及海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咨询确认,确保符合目标市场及国内监管规定。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1. 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哈拉证书):

(1)出口清真肉类或其他食品的企业,需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签发统一的出口清真食品证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无权签发);

(2)证明需加盖中国贸促会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印章,或经公证后办理附加证明书。

2. 地方特殊规定:

(1)宁夏出口清真食品办法:宁夏境内生产加工出口清真食品的企业,原则上需取得 “清真食品准营证”,向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贸易认证中心申请清真食品认证并加贴 “宁夏清真(HALAL)食品认证” 标识。

(2)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出口清真食品的企业,需按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规定向省级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申请认证,领取出口所需的清真食品证明。

3. 认证范围调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仅对畜禽肉类出口产品按批次开具证明,已停止其他类产品的清真监制认证事务(依据《关于停止清真监制认证事务工作的通知》(中伊字【2017】037 号))。

4. 费用规定:财务部、国家发改委已停征宗教部门的清真食品认证费(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马来西亚对清真产品预包装的规定涉及认证、包装、标签、名称使用等多个环节,认证要求严格;中国出口清真食品也需遵循明确的国内认证及监管规定。企业在开展相关业务时,需全面掌握上述要求,避免因不合规导致法律风险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