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类业务“便利化”政策①华东篇(部分地区)

2025-07-14 14:50:00 作者 : 中申律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增 “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等食品经营管理项目。各地纷纷出台关于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的“便利化”政策,为连锁经营企业减负增效。


中申汇总各地“便利化”政策,助力连锁品牌落地运营。本系列文章根据地区分为七篇,本篇为第一篇——华东篇:

①华东篇(部分地区):【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

②华北篇(部分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北京】【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

③华中篇(部分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

④华南篇(部分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⑤东北三省篇:【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

⑥西北篇(部分地区):【甘肃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⑦西南篇(部分地区):【四川省】【云南省昆明市】【重庆】【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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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政策落实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时,务必以当地行政部门的答复和指引为准。

【山东省】

一、办理要求

自愿原则。

二、“总部评审”申请条件

1、总部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2、直营门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与总部使用统一商号。

总部或者门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审:

1、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2、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4、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或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的;

6、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总部评审”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总部及直营门店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等内容;

4、门店的标准化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总部公章。

四、便利化政策

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为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1、总部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且该门店为总部的直营门店;

2、按照总部申请评审时提交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由总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配送;

4、提交加盖总部公章的《直营门店许可便利化申请承诺书》。

五、事后监管要求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是否一致。

六、退出机制

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总部或者门店在自查中,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总部应当主动申请取消便利化资格,或由市级评审机关依职权取消该连锁企业的许可便利化资格。

1、总部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情形的;

2、总部或者门店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

(上述两条情形即本文第二条“总部评审”申请条件所列的情形)

七、政策文件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31日)

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5/1/6/art_199725_268.html


【江苏省】

一、办理要求

自愿办理。

二、申请条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适用告知承诺资格评审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或管理机构)在本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项目应包括食品经营管理,本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门店;

2、门店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经营项目,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流程、加工过程等;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资格申请条件:

1、企业或者门店申请前两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2、企业或者门店申请前两年内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申请材料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

4、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流程图;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清单。

四、便利化政策

告知承诺制。

经评审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资格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在本省新开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提交《连锁食品经营单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承诺书》、布局流程图等食品经营许可要求的相关材料,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可以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五、退出机制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等工作中发现已享受告知承诺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书面将检查结果向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经该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出具《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告知书》,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及其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自取消决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或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5、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门店,在首次监督检查中因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原因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原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书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六、政策文件

江苏省连锁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https://scjgj.jiangsu.gov.cn/art/2024/6/24/art_78964_11278366.html


【上海】


一、办理要求

自愿办理。

二、申请条件

根据《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本市注册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申请评审以及门店许可便利化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2、本市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会直接被认定为不符合申请条件: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申请材料

根据《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
4、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便利化政策根据《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1、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的;

2、按照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实施经营行为的;

3、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退出机制

根据《上海市连锁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若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具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实行统一的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配送食品,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条件的;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政策文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www.shanghai.gov.cn/202411bmgfxwj/20240612/be911f0c824142288d99719650c3f45e.html


【安徽省】


一、办理要求

自愿原则。

二、“总部评审”申请条件

1、使用统一字号(商号),实行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进货查验管理,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具有统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在本省已经有10家及以上门店。

2、门店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加工过程等。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门店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近二年内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被依法撤销食品经营许可的;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总部评审”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报告,包括统一字号(商号),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经营管理,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进货查验管理,统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等内容;

4、门店的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评审结果不影响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许可事项。

四、便利化政策

经评审符合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条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做出以下承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1、采取与评审申请内容一致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食品经营的;

2、按照标准化设施设备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实施经营行为的;

3、按照申请评审时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五、事后监管要求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评审申请时承诺的事项是否一致。

六、退出机制

若经市场监管局确认,已享受便利化审批举措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门店不再适用便利化审批举措,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1、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情形;

2、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3、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受到行政处罚的;

5、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七、政策文件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

https://amr.ah.gov.cn/public/5248926/149727491.html


【浙江省】


一、办理要求

全省推行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门店“告知承诺制”许可制度。

二、“总部评审”申请资格

1、在浙江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规范经营管理的直营连锁企业。

2、在浙江省范围内已具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

3、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三、“总部评审”申请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的证明材料;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5、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

6、现有直营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四、“告知承诺制”申请方法

1、总部通过评审

(1)门店提出新开办申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2)系统自动比对在告知承诺制名单库内,填写告知承诺自查表

(3)签订告知承诺书,受理→审核→发证(当场办结)。

2、总部未申请/未通过评审

(1)门店提出新开办申请(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2)系统自动比对不在告知承诺制名单库内,受理→审核(现场核查)→发证(一般许可程序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事后监管要求

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政策文件

1、《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

https://zjamr.zj.gov.cn/art/2024/5/21/art_1229565162_2520350.html

2、一图看懂 | 直营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告知承诺制”许可

https://mp.weixin.qq.com/s/2NaN0dhJXsAjJY-ZEIn58Q


【江西省】


一、办理要求

自愿原则。

二、申请要求

1、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统一总部(商号字号)、统一经营项目、统一流程布局、统一设施配置、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且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食品连锁企业(特大型餐饮企业,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生食类食品、自酿酒、生鲜乳饮品、裱花蛋糕、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经营项目的企业除外)。

2、企业在南昌的门店在近两年内,因涉嫌食品安全违法且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的或发生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材料

《南昌市食品经营直营连锁企业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书》

四、便利化政策

告知承诺制。

适用“告知承诺制”的食品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在其后续新开设的直营连锁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外,同时提交总部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网站公告(在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网站公告,由申报企业自行获取)、由总部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承诺符合条件的,门店所在地县区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应免于现场核查,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政策文件

南昌市食品经营直营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该方案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目前没有更新。)

https://sgj.nc.gov.cn/ncsgj/gkzwxx/202107/2285f325f27d4e7b93522d805952295b.shtml


【福建省】


Ø 莆田市

一、办理要求

自愿办理。

二、申请条件

1、在莆田市范围内申请下列食品经营许可,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新申请食品销售经营许可(仅限预包装食品);

(二)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销售保健食品;

(三)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四)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五)从事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新设连锁门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食品销售连锁经营企业包括超级市场(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餐饮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包括各类餐馆、饮品店、糕点店等。

(1)上述企业须为在莆田的总部经济企业或莆田市范围内跨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经营,并拥有10个及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连锁门店。

(2)两年内所有连锁门店未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3)所有连锁门店做到统一采购配送食品、统一经营服务规范、统一质量管控标准,各门店经营项目、流程布局和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

2、符合条件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受理前,应通过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查询两年内该企业所有连锁门店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或发生食物中毒事件。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许可的,应当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还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符合法定审批条件。

四、便利化政策

告知承诺制。

五、政策文件

莆田市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

http://scjgj.putian.gov.cn/ztzl/spypaqjg/zcwj/202008/t20200825_1519878.htm


Ø 福州市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福州市便利店及连锁总部企业注册便捷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要进一步简化办证流程,但未查询到正式文件。

上述《通知》称,便利连锁企业门店可依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榕委办〔2015〕78号)中推行“市区同权、多点办理”,对其涉及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经营许可可以选择统一到福州市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相关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予以进一步简化。对便利连锁企业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主体可以免于现场核查。

相关链接:

https://scjg.fuzhou.gov.cn/zfxxgkzl/gkml/gzdt/201903/t20190322_278681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