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人事100问系列文章(六)女职工三期管理篇(下)

2026-09-11 13:55:00 作者 : 中申律师

中申《企业劳动人事100问》系列文章,聚焦实务中企业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

上篇我们已经介绍了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简称“三期”)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以及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诸多问题。

本篇我们将继续探讨女职工三期管理在实践中其他常见的纠纷点,具体包括以下问题:

1、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2、各地产假天数?

1、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分析:针对这个问题,应该分段来看:第一段系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享有的全国统一的98天产假;第二段系各地为了鼓励生育在计生条例中规定的用于奖励女职工的生育假(各地叫法不一)。因生育假和产假往往合并连续使用,故实务中企业往往会产生混淆。然而因该两种假期的立法目的不同,故在“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问题上的认定亦不同:产假的目的是促进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康复,该98天指的是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若期间恰逢法定节假日的,无需顺延;生育假的主要目的是奖励女职工,而法定节假日员工本来就享有休假权利,故不应将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用于奖励,生育假应剔除法定节假日,若期间恰逢法定节假日的,需相应顺延。

结论:全国统一规定的98天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无需剔除;各地分别规定的生育假不包含法定节假日,需剔除,恰逢法定节假日的,需相应顺延。

【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案例依据: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教育培训公司与王女士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2018年施行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延长了30天生育奖励假,2022年2月10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即为173天。本案关于产假截止时间,王女士的产假应以158天为基础,其以剖腹产方式分娩,属于难产,增加15天,为173天。王女士休产假期间内包含7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产假。某教育培训公司主张王女士的产假仅有158天,忽略了王女士难产应增加15天产假,不能成立。

2、各地产假天数

地区:国家

产假天数:98 

法律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地区:上海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地区:浙江   

产假天数:158(一孩)/188(二孩、三孩)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地区:江苏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第13条规定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地区:安徽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地区:北京

产假天数:158(可以协商增加一至三个月)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女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地区:广东   

产假天数:178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地区:天津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地区:重庆  

产假天数:178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地区:河北  

产假天数:158(一孩、二孩)/188(三孩)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地区:山西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三十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地区:辽宁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日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区:吉林 

产假天数:180-一年(协商)

法律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修订完善产假等制度。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选择有条件地区或企事业单位,率先实行父母育儿假试点,实施按政策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前,每人每年休20天育儿假。争取将我省纳入父母育儿假试点省份。《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款规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地区:黑龙江  

产假天数:180 

法律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地区:福建  

产假天数:158-180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地区:江西  

产假天数:188  

法律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婚假十五日;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育儿假。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地区:山东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地区:河南 

产假天数:98+三个月

法律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地区:湖北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区:湖南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地区:海南   

产假天数:98+三个月   

法律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一)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产假期满后,女职工需要申请哺乳假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地区:四川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地区:贵州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地区:云南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地区:陕西   

产假天数:158/参加孕前检查加10天/三孩加15天  

法律依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第三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地区:甘肃   

产假天数:180   

法律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地区:青海 

产假天数:188 

法律依据:《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地区:内蒙古   

产假天数:158(一孩、二孩)/188(三孩)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双方各十日育儿假。   

地区:广西   

产假天数:158(一孩)/168(二孩)/178(三孩)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地区:宁夏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地区:新疆 

产假天数:158 

法律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