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类业务“便利化”政策汇总东北三省篇(部分地区)

2026-04-21 14:50:00 作者 : 中申律师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增 “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 等食品经营管理项目。各地纷纷出台关于连锁企业直营门店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的“便利化”政策,为连锁经营企业减负增效。


中申汇总各地“便利化”政策,助力连锁品牌落地运营。本系列文章根据地区分为七篇,本篇为第五篇——东北三省篇:

①华东篇(部分地区):【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

②华北篇(部分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北京】【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

③华中篇(部分地区):【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

④华南篇(部分地区):【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⑤东北三省篇:【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

⑥西北篇(部分地区):【甘肃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⑦西南篇(部分地区):【四川省】【云南省昆明市】【重庆】【贵州省】【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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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存在差异,政策落实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方式也有所不同。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相关业务时,务必以当地行政部门的答复和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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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


一、办理要求

自愿原则。

二、“告知承诺制”申请条件

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企业总部,下同)在我省设立门店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查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主体地位且2年内没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2、在我省设置统一配送主要食材的贮存仓库(地点);

3、对门店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材、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字号、经营项目、场所布局、设施设备等方面由企业总部统一规范。

三、“告知承诺制”申请材料

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总部公章的告知承诺自愿申请书;

2、企业总部填写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3、企业总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总部统一规定的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5、企业总部承诺的拟设立门店的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便利化政策

企业总部拟设立的门店应当自适用告知承诺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向所在地审批部门提交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和自查报告,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批部门自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事后监管要求

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适用告知承诺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颁发行政许可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布局流程、设施设备和食品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告知承诺事项是否一致等情况。地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督检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飞行检查。

六、退出机制

经审查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3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1、企业总部隐瞒真实情况申请适用告知承诺制的;

2、企业总部被吊销、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

3、门店不按照承诺内容经营的;

4、门店不按照法定条件经营的;

5、企业总部或者门店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政策文件

关于《关于推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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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


一、办理要求(实行范围)
自愿办理。

1、新办许可。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的经营者,新办、变更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为试点,由企业所在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全省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的,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指引详见附件3。

2、变更许可。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3、延续许可。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条件(附件3:连锁餐饮企业评审工作指引)

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具有同一总部(企业)、使用统一商号(字号),实行统一采购配送食品和食品原料、统一规范经营管理,并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已具有5家及以上门店,且各门店经营项目、工艺流程布局、设备设施相同或相近的直营连锁餐饮企业。

三、申请材料(附件3)

直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向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评审申请书;

2、统一采购食品、规范经营管理证明材料;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门店标准化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示意图;

5、企业(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6、在我省范围内至少5家门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证明材料(可内部获取的免于提交)。

四、便利化政策(附件3)

直营连锁餐饮企业评审按照企业自愿原则,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对企业(总部)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其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未申请评审或经申请但评审未通过的,其直营连锁门店新开办许可仍按一般许可程序办理。

五、评审程序

1、组织评审。企业(总部)住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材料评审,并随机抽取1-2家门店进行现场评审。

2、结果录入公示。负责组织评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反馈申请人,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评审结果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实现全省信息共享。

直营连锁门店申请新开办许可时,由门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评审结果,判断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

六、退出机制(附件3)

(一)直营连锁餐饮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其新开办直营门店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一是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或布局流程与评审时发生变化的;二是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三是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四是连锁餐饮企业所属直营门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除警告以外的行政处罚的。

(二)发现上述情况的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调整通过评审的餐饮企业名单,以便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实现信息共享。

七、政策文件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工作的意见》

http://amr.hlj.gov.cn/amr/c103807/201911/c00_303572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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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


暂无便利化举措,执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