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出海,要顺利扎根美国市场,产品合规是不可逾越的核心环节——尤其是在食品添加剂与标签标准上,美国有着严格且分层的监管体系。
美国联邦层面的法规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注设定了全国统一的基础准则,而各州在遵循联邦框架的同时,会根据本地健康需求、消费特点制定特殊要求。因此,品牌要实现底料类产品在美国合规上市,需先掌握联邦标准的通用规范,再针对性适配重点州的特殊规定。
此前公众号介绍过美国联邦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准的相关法规,本篇文章将进一步介绍美国部分州(芝加哥、加州、新泽西州、纽约州)的特殊要求,对美国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准进行细化与补充,供大家参考了解。
食品添加剂
芝加哥
Municipal Code of Chicago(7-28-637 BPA-free kids ordinance),即《芝加哥市法典》第7-28-637条“儿童产品双酚A禁令”规定:任何个人、商铺或企业在芝加哥销售、供货或提供主要给 3 岁以下儿童使用含 BPA 的空食品或饮料容器属违法行为。
加利福尼亚州
1、2023年10月7日由州长批准的《议会法案418》(Assembly Bill No.418),即《加州食品安全法》(The California Food Safety Act)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任何个人或实体不得在加州制造、交付、分销、持有或提供含有以下物质的供人类消费的食品:溴化植物油(CAS编号8016-94-2)、溴酸钾(CAS编号7758-01-2)、对羟基苯甲酸酯(CAS编号94-13-3)、三号食用红色色素赤藓红(CAS编号16423-68-0)。若违反该规定,第一次将被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民事罚款,后续每次被处以不超过10000美元的罚款。
2、《1986年安全饮用水和有毒物质执行法》(The Safe Drinking Water and Toxic Enforcement Act of 1986,Proposition 65)要求加利福尼亚州公布一份已知会导致癌症或生殖毒性的化学品清单,并至少每年更新一份清单。因此,企业需关注此份清单,并标识任何含有被加州列入Proposition 65清单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或某些添加剂)。若产品含有超过规定限量的有害物质,必须明确在产品标签上注明健康警告。
新泽西州
根据《新泽西州行政法规》N.J.A.C.8:24-3.2 (a) 4.、N.J.A.C.8:24-3.4(d),只有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出售或提供生食鱼类:必须是从满足资质的冷冻鱼供应商处获得的,在收到货后四小时内放入冰箱保存;在以即食形式服务或销售之前,生的、生的腌制的应在冰箱中以-4°F或以下温度冷冻168小时(七天);并按照规定保留记录。
纽约州
1、根据Senate Bill S6055A(参议院法案S6055A),禁止在所有食品中添加3号红色染料(Red Dye No.3)、溴化植物油 (Brominated Vegetable Oil)、对羟基苯甲酸丙酯(Propylparaben)、溴酸钾(Potassium Bromate)。
2、根据Senate Bill S2000,禁止在所有食品包装中故意添加PFAS类物质(全氟/多氟烷基化合物)。
标签标准
芝加哥
遵循联邦规定。
加利福尼亚州
1、关于食品标签中三种日期的定义:
(1)质量日期:标注食品品质可能下降的开始时间,但未过期仍可食用;
(2)安全日期:针对易变质食品,提示消费者需在此日期前食用或冷冻以确保安全;
(3)销售日期:供经销商管理库存周转使用,与食品质量和安全无关。
2、规定了2026年7月1日起食品标签的标准化要求:
(1)统一术语
质量日期须标注“BEST if Used by”或缩写“BB”(小包装或饮料);
安全日期须标注“USE by”或缩写“UB”(小包装);
禁止使用“sell by”(除非以消费者不易读的编码形式)。
(2)禁止销售不合规食品
2026年7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须符合上述标签规则,否则不得销售。
(3)若条款与联邦法冲突,以联邦法为准。
新泽西州
1、根据N.J.A.C. 8:24-3.6 (c) 2.,卡片、标牌或其他告知方式须包含:食品的通用名称;若无通用名称,则使用充分描述性的特性说明。如果由两种或多种成分制成,则应按重量降序列出成分清单,包括人工色素或香料和化学防腐剂的声明(如果食品中含有)。
2、根据New Jersey Statutes(《新泽西成文法》)56:8-2.5.,任何人以零售方式销售、试图销售或要约销售任何商品时,除非该商品的总售价通过粘贴在商品上或置于商品销售地点的印章、标签、标记或标牌进行明确标注,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纽约州
1、根据《农业与市场法》第201条,以下情形被视为虚假标识:
(1)标签在任何方面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
(2)以其他产品名称进行销售。
(3)为其他食品的仿制品,除非其标签标明 “仿制品” 字样,并在其后以相同字号和显著程度立即标注被仿制食品的名称,同时注明其成分。
(4)容器的制作、形状、颜色或填充方式具有误导性。
(5)以包装形式销售,除非标签标明制造商、包装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营业地址。
(6)本条要求或授权在标签或标识上显示的任何文字、声明或其他信息,未以显著方式(与标签上的其他文字、声明、设计或图案相比)和清晰表述呈现,致使普通消费者在通常购买和使用条件下难以阅读或理解。
······等。
2、根据《农业与市场法》第201-G条,任何人、商号、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任何其他商业组织,若零售销售或展示供零售的海鲜、食用鱼类或贝类,或肉类、肉类副产品或肉类食品,或家禽或家禽产品,且该等产品在提供销售或分发给最终消费者后被冷冻的,则须按专员通过法规规定的形式加贴标签,该标签须能被顾客清楚识别,表明该产品此前曾以未冷冻形式提供销售。除非此类海鲜、食用鱼类或贝类、肉类、肉类副产品或肉类食品、家禽或家禽产品装在贴有上述标签的包装或容器内,否则不得销售。(本分项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口达一百万或以上的城市。)
3、根据《农业与市场法》第201-M条,任何加工、制造或进口食品的个人、商号、公司、合伙企业、协会或其他商业组织,若在其食品的运输容器、运输箱、托盘或发票上标注(无论是以编码形式或其他形式)了保质期、“截止使用”日期或类似日期;或批次、批号、制造或加工日期,或其他关于食品身份的信息,则除与销毁整个运输容器、运输箱、托盘或发票相关的情况外,故意更改、篡改、销毁、涂销或去除此类信息均属违法。
对于计划出海美国的品牌而言,在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准合规之路上,联邦规定是必须严守的底线,各州大多遵循联邦的相关规定,但基于各地的健康需求、消费习惯、产业特点等不同情况,也衍生出了各自的特殊规定,因此精准把握目标州的特殊要求同样关键。只有做到两者兼顾,品牌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顺利将产品推向美国各地市场,实现本土化运营与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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